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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历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8-21     信息来源: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学历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和规范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丰富精准资助育人内涵,切实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资助、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有机结合,确保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2〕17号)的文件要求,结合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奖励、资助项目采取申报制,不申报者不参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坚持评选标准,遵守评审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设立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成员由学生工作部、财务管理部、监督审计部等职能部门和职业教育分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学院学生资助相关的审批事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四条  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资助政策规定和学院总体要求,统筹管理全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生源地助学贷款、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院奖助学金、各类院级社会资助等,科学规划学院资助育人体系建设,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确保各项资助育人政策精准落实。

第五条  职教分院各学生中队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中队各项资助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开展教育活动,积极拓展发展型资助渠道。

第六条 班级设立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各类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任副组长,班长、宿舍长等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第三章  资助体系主要内容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学院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资助档次。具体工作按照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奖助学金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助学金以及由社会、企业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等。具体工作按照附件2《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细则》执行。

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对无法通过自筹的方式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学生可选择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条  特殊困难补助。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而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具体工作按照附件3《特殊困难补助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院设立部分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

第十二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按国家政策执行。具体工作按照附件4《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学院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设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的、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其能及时报到入学。入学后,根据困难认定结果,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学费减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可申请学费减免,具体工作按照附件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评定流程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与评议。在规定时间内,符合各项资助项目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申请表,由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确定后,以班级为单位,向所在中队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中队初选。中队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等,经过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过程,确定符合条件的初选学生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十七条  审核、审批。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中队材料进行初审,经职教分院审核、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再根据具体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具体过程参考附件中对应的细则。

第十八条 资金发放。国家奖助学金由青岛市资助中心组织发放;其他学院、企事业单位奖助学金在评审结束后,职教分院将获奖获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基金会,根据资金到款时间提交学院费控系统,由财务管理部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发放给相应获奖获助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由生源地经办机构按贷款合同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经费、学院经费和社会捐赠。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二十条  学院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将学生申报材料、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院预、决算管理,对学生资助经费分类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学院纪委及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  资助育人

第二十二条  在奖助学金评选发放、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等环节,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利用相关资助完成学业,增强受助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发挥学生资助育人功能,促进受助学生成长成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职业教育分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条例》(青船院学〔2012166号)、《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青船院学〔20214号)、《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青船院学〔20160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2.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细则

3.特殊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4.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实施细则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公正、合理和规范、精准,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具有学院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和中队、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院所在地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父母务农,无其他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二)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三)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需要;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三)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四)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的学生;

(五)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六)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七)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巨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

(三)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七)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精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时间安排:

(一)每年7-8月份暑假期间开展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如实填写并作出书面承诺,且按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在校生根据需要准备相关调查材料。

(二)次年5月份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更新调整工作,调整后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作为下一学年学生资助的依据。

(三)资格认定结束后,如学生家庭遇到突发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随时提交认定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认真审查后,确定为临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有关临时资助政策。

(四)每年10月组织开展新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于11月初完成,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主要依据。

(五)每年寒暑假学院开展走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活动,通过走访对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情况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认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提供证明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随录取通知书发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入学后与有关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一同交至所属辅导员。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所在中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精准扶贫手册;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父母下岗证或失业证复印件;烈属证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体残疾者的残疾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病历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或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贫困或特困证明;其他能有效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资格审查

1.审查程序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分别对有关项目进行等级评定,最后结合每个申请学生的评定情况进行排序后初步确定本班级各层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中队审核汇总。

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2.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1)审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合理的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餐厅的月消费状况;

4)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三)中队审核

各中队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公示、异议与申诉

中队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班级排名反馈至学生所在班级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果班级同学中对名单及认定工作有异议,须在3个工作日内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也可向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接到异议后,应对有关学生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同学反馈。

(五)审批

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中队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初审后,报职教分院、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经学院审批通过后,各中队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和电子信息档案库,并将电子信息档案库报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在每学年结束后,各中队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年内的受助情况存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库,纸质档案由中队整理留存。

第十三条  档案调整

(一)档案调整包括提高层次、降低层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应撤销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如学生家庭遇到突发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随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流程审查后,确定其为临时贫困生,并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资助政策,应增补为相应层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层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中队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各中队辅导员、班主任每年应于5月份前对全部在库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经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根据学院规定享受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资助政策,未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将不能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各中队要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及自强自立教育。对于爱面子不愿申请补助、虚报家庭经济情况申请补助等学生,要及时发现并进行教育,力求客观、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

附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附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样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班级: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籍  贯


身份证号  码


家庭人口


手机号码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家长手机号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特殊群体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

特困供养学生: □孤残学生:□是 □否;烈士子女: □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是 □否。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个人承诺

承诺内容: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注:1.本表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可复印。

   2.学校、院系、专业、年级、班级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填写。

   3.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附件2

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及发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山东省和学院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科学合理开展资助工作,促进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全体在籍的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奖学金包括国家及省政府设立的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学院综合奖学金、学院助学金、学院创新创业奖学金和学院英语单项奖学金)和社会、企业及个人设立的奖助学金三大类。

第四条  奖、助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文体活动、社会活动、实践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章  国家及省政府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

一、范围和标准: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当学年中综合测评成绩位列本专业前三名(单班专业应为班级第一名),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本专业前10%(含10%),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本专业前30%(含30%),且本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选流程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本年度学生成绩单,中队推荐,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经职教分院审核、公示,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报青岛市资助中心核定,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范围和标准

用于奖励资助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年综合测评名次位于班级前3名,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50%(含50%);

4.家庭经济困难,经认定属于贫困生,且无吸烟、喝酒、长期玩手机/计算机游戏等不良嗜好;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选流程

学生本人申请,填写《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本年度学生成绩单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队推荐,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经职教分院审核、公示,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报青岛市资助中心核定,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

一、范围和标准: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享受建档立卡政策的学生和低保家庭学生按最高档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3.经认定属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无任何铺张浪费行为,且无吸烟、喝酒、长期玩手机/计算机游戏等不良嗜好;

4.在校期间未受过违纪处分。

三、评选流程

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遴选出候选资助对象,报中队推荐,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经职教分院审核、公示,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报青岛市资助中心核定,确定最终获助学生名单。

第八条 省政府奖学金

一、范围和标准: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当学年中综合测评成绩位列本班第一名,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15%(含15%),对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班级前30%(含30%),且本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选流程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中队同意推荐后,网上填报《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经职教分院审核、公示,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确定最终获奖学生上报名单。

第九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一、范围和标准: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奖金额度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在当学年中学习成绩位列班级前30%,综合测评成绩位列班级前50%,且本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选流程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中队同意推荐后,网上填报《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经职教分院审核、公示,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确定最终获奖学生上报名单。

第十条  同一学年中,本细则中所述的国家和省政府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同一学生不可兼得。

第三章  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十一条  学院综合奖学金

一、范围和标准: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一等:6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3%;二等:4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7%;三等:200元/人/年,占参评学生数的10%。一学年在校时间不足10个月的学生,按时间比例核发奖学金。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奖学金评定其他条件

1.一等奖学金:本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分数位居全班同学前5%,学习成绩排名位居全班同学前10%;

2.二等奖学金:本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分数位居全班同学前15%,学习成绩排名位居全班同学前25%;

3.三等奖学金:本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分数位居全班同学前30%,学习成绩排名位居全班同学前35%;

4.本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四、评选流程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中队同意推荐后,通过学工系统填报,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经职教分院审核、公示,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学院助学金

一、范围和标准: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贫困的学生10人,资助额度1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3.专业思想稳定,积极投身祖国航运事业;

4.无吸烟、喝酒、长期玩手机/计算机游戏等不良嗜好。

三、助学金评定其他条件

1.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60%;

2.申报学年度无考试不及格课程。

四、评选流程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中队同意推荐后,通过学工系统填报,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经职教分院审核、公示,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学院创新创业奖学金

一、奖励范围:用于奖励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团队和个人;在各类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学院毕业生团队和个人;其他创新创业项目获奖学生。

二、奖励标准:

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一等奖、二等奖两档,奖励额度分别为:一等奖500元/人、二等奖300元/人。

评选人数依据当年度评审通知文件为准。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未受过纪律处分。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综合素质好。创新创业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授权,且无法律纠纷。

2.申报学院创新创业奖学金的学生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国家、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结项;

2)参加创新创业大赛,且获得校级以上奖项;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4)在技术上有较重要的革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5)创业项目带动就业效果良好;

6)创业项目运行良好,有较好经济效益;

7)经学院认定的其他奖项或活动。

四、评选流程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中队同意推荐后,通过学院学工系统填报,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经职教分院审核、公示,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四条  学院英语单项奖学金

一、范围和标准: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英语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一等:300元/人/年,每班1名;二等:200元/人/年,每班1名;三等:100元/人/年,每班1名。

二、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奖学金评定其他条件

1.一等英语奖学金:本学年英语阅读和英语听说课程算数平均成绩位居本班第1名;

2.二等英语奖学金:本学年英语阅读和英语听说课程算数平均成绩位居本班第2名;

3.三等英语奖学金:本学年英语阅读和英语听说课程算数平均成绩位居本班第3名;

4.本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5.如出现英语阅读和英语听说课程算数平均成绩相同的情况,按照英语阅读成绩高低进行排名,若还相同,按照综合测评成绩区分排名。没有符合条件的班级名额不作调整。

四、评选流程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中队同意推荐后,通过学工系统填报,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经职教分院审核、公示,学生工作部审核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第四章  社会、企业及个人设立的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社会、企业及个人设立的奖、助学金

相应的范围、标准、评定条件和流程等内容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订单式专班奖学金

一、范围和标准:在冠名订单专班中按照协议设立,用于奖励订单班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设一等奖一名,奖金额度3000元;二等奖两名,奖金额度2000元;三等奖三名,奖金额度1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记录;

3.专业思想稳定,积极投身祖国航运事业。

三、奖学金评定其他条件

1.一等奖学金:本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分数位居全班同学前5%,学习成绩排名位居全班同学前10%;

2.二等奖学金:本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分数位居全班同学前15%,学习成绩排名位居全班同学前25%;

3.三等奖学金:本学年学生综合测评分数位居全班同学前30%,学习成绩排名位居全班同学前35%;

4.本学年无不及格课程。

四、评选流程

按学院与订单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

第五章  奖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每学年9-10月集中开展一次。职教分院按各中队学生总数下达应评奖助学金名额,各中队根据资助项目要求,组织学生申请。

第十八条  职教分院各中队初评结果须在本中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

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各项奖助学金申报材料后,经职教分院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对应的项目流程上报审批、公示,院级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对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公示单位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在奖助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放奖助学金,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学年中,同一学生获得奖学金、助学金项目不得超过3项。学院创新创业奖学金、学院英语单项奖学金不受获奖总项数限制。

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管理及发放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奖励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拖延发放,同时接受学院纪委及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职教分院将获奖获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奖助学金设立单位(或个人),根据资金到款时间提交学院费控系统,由财务部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发放给相应获奖获助学生。


附件3:

特殊困难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规范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管理,帮助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保障其学习、生活基本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籍的学历教育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申请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学生父母(或抚养人)因重大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亡故;

(二)学生父母(或抚养人)因重病或伤残丧失基本劳动能力,导致学生无法维持在校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

(三)学生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者;

(四)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五)其他非主观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学生家庭经济极其困难者。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特殊困难补助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学生所属辅导员对学生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提出意见,上报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据班级的核实意见,对照申请条件,进行审议,职教分院确定拟补助学生名单和补助金额,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通过费控系统及时发放。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五条 特殊困难补助依据学生困难程度给予不同额度资助,分为10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档。

第六条 特殊困难补助款原则上由财务管理部通过银行直接汇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七条 特殊困难补助仅限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出现的临时性困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违反工作纪律,一经查实,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八条 特殊困难补助原则上一种事由只能申请一次,且追溯期不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不予补助或取消其获助资格并责令其退还已领补助款。

(一)在获助学年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存在虚构申请理由、提供虚假证明等不诚信行为的;

(三)有高消费行为或铺张浪费行为,吸烟、喝酒、长期玩手机/计算机游戏等不良嗜好的;

(四)其他违规使用补助的情况。


附件4: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院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获得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三年)。对复学或入学后因留级、转专业增加的修业年限或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学院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九条  学生申请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申请表I》手填或复印无效。

(二)学院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至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

第十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学院的入学新生,到学院报到后向学院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助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10-11月为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材料集中报送时间,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将本年度服兵役学费减免材料收集规整,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院将取消其受助资格。

第十三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院,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院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学院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院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定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附件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号)精神,以及教育部普通高校学杂费减免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减免学杂费对象

学杂费减免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不包括留级生、休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减免学杂费条件

(一)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二)来自边远贫困地区且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者;

(三)父母亡故且家庭无其他经济来源,或家庭成员有严重的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发生突发性灾难致使家庭收入急剧减少,无法提供在校最低生活费用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或接近当地最低收入水平,被民政部门确定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列为特困户;

(六)有其他困难情况,确需申请减免学杂费者;

(七)按国家规定应给予补助的。

第四条  学杂费减免具体范围及金额

(一)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学生,取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后仍无法承担全部学杂费的学生,或者没有获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视其具体情况,减免学杂费1000元或2000元。

(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无法申请生源地贷款,或者有关上级文件规定必须给予学费全免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全免。

(三)申请减免学杂费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

第五条  减免学杂费审批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具体情况,提供有关证明。由中队提出减免学杂费意见,职教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经职教分院、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减、免学杂费的办理时间

减免学杂费工作每学年审批一次,学生须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减免,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注意事项

(一)各中队在实施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和调查。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经过自身努力又无力解决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资助。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给予减、免学费:

1.无正当理由不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拒绝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学生;

3.上学期有违纪行为受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或有2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

4.有吸烟、喝酒、长期玩手机/计算机游戏等不良嗜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