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
测评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确保培养出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引导广大学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并能科学合理地给予测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
(二)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
(三)坚持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在籍学历班学生。其测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奖、推优入党、推荐就业、专升本校荐等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指标体系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以综合积分值给予体现,主要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学习成绩、拓展素质。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指标结构,详见附件1。综合积分U共由A项基本素质、B项学习成绩和C项拓展素质三部分组成。A项基本素质由A1思想政治素质、A2文明道德素质、A3身心素质和A4半军事化管理组成。B项学习成绩为教学计划规定的除选修课成绩以外的理论课、实训课等课程的学习成绩积分。C项拓展素质由C1学习能力、C2职业规划能力、C3创新能力和C4实践能力组成。A项基本素质、B项学习成绩和C项拓展素质的具体内容分别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方法
第六条 综合积分值计算方法
根据测评的指标和测评的具体要求确定学生个人A项基本素质、B项学习成绩和C项拓展素质的积分,然后根据权重系数计算综合积分值。综合积分值的计算公式为:
U = W1A+W2B+W3C
U-综合积分值(满分125分)
A-A项基本素质测评积分(满分100分,基础分60分)
W1-基本素质综合测评积分系数16%
B-B项学习成绩测评积分(满分100分)
W2-学习成绩测评积分系数100%
C-C项拓展素质测评积分(满分100分)
W3-拓展素质测评系数9%
第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
1.中队、班级对学生必须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要有详实的记录;
2.每名学生在每月的月底要进行全面月总结,总结的内容要以测评指标为基础;
3.中队测评小组要根据中队、班级的检查情况记录和学生的月总结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测评,测评所得的月积分要及时予以公布;
4.每月公布的学生测评积分同学无异议后,将一学期每月积分累加以确定每个学生的基本素质积分。
基本素质测评业务流程图见附件5。
第八条 学习成绩测评
学习成绩的测评是将每一学期各科必修课学习成绩转换为学时平均成绩。
第九条 拓展素质测评
1.每名学生在每月的月底要按照拓展素质测评指标进行拓展素质记实(记实要有依据,如参加活动要有组织方负责人签字;在课堂中受老师表扬、批评的由班级考勤员记录,任课教师签字,班主任赋分;获奖或获得的证书要有中队长的认证等);
2.中队测评小组对学生拓展素质记实进行核实和测评,测评所得的月积分要及时予以公布;
3.每月公布的学生测评积分同学无异议后,将一学期每月积分累加以确定每个学生的拓展素质积分。
拓展素质测评业务流程图见附件6。
第四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领导体制
职业教育分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测评工作的组织、检查及指导,职业教育分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辅导员负责本中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测评机构
以中队为单位成立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测评小组),以加强对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管理。
测评小组由辅导员、各班级团支书和班长组成。测评小组负责任期内的测评材料的收集,并进行测评和测算工作,测评小组成员受同学的监督,不称职者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的职责
1.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每月召开一次中队测评小组会议,对平时的测评情况予以汇总;
3.每月向学生公布一次测评的记录情况;
4.做好测评所有材料的保管及移交工作;
5.搜集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意见以及对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6.核算本中队学生的综合积分值,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辅导员对本中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负责,落实好相关项目的测评工作,及时指导解决测评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测评结果公正有效。班主任要利用班会适时对本班测评结果进行讲评,对测评结果在班级后几名的同学,要及时予以辅导,指导其开展有利于提高综合素质的活动。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开展。测评小组对学期末的测评结果必须进行为期至少一周的公示。公示期间,对测评结果有异议者要及时向测评小组反映,测评小组要给予合理的解释。对解释不满意者,可向职业教育分院反映,由职业教育分院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技能竞赛等活动,若在学习成绩中已经予以加分,在综合素质测评时不再另行加分。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中未包括而又确需加减分的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的类似条款加减分;没有类似条款参照而又确需加减分的,需由各中队申请、审核,报职业教育分院审批。
第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的学生在新的班级参加测评,其综合测评成绩确定办法为:以学生在新班级第一个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名次,作为该生以前各个学期的综合测评名次,其相应的分数即为该生以前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值,该生以前各学期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加分项目中均不得重复加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职业教育分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青船院学〔2012〕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