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以下简称“人才院”)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严控财务风险,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资金内控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人才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才院本部及所属单位。人才院所属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安全性负责,总会计师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为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根据集团的资金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的筹措、运用及监管,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日常资金业务规范运作等工作。
第六条 监督审计部负责对资金管理及内控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各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做好本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设置相应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管理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强化落实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预算管理原则。人才院及所属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资金运用应与年度预算、滚动预算相衔接。
第九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合法合规原则。所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禁止公款私存、将公款存放在其他单位、资金体外循环和设立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第十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坚持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资金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所属单位应从人才院整体利益出发,以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为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一集中管理原则。人才院及所属单位的银行开户、资金收支等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及人才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必须严格遵守本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所属单位在支付宝、微信等平台开立账户或开立数字人民币账户的,视同银行账户管理。
(一)各单位在财务公司之外开立银行账户(包括专用账户),须经人才院财务管理部审批后,上报集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注销银行账户,但需向人才院财务管理部报备。
(三)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银行账户的数量,及时将银行账户开立情况报备人才院财务管理部和财务公司。
第十三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银行账户要严格按指定用途使用,在限定用途外使用资金、转至或存放于外部银行账户、办理外部银行通知或定期存款等业务必须报集团审批,禁止以虚假名义将资金转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应按月分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经科室经理以上人员进行审核;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不得长时间挂账。
第十五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对外结算业务原则上应通过财务公司办理(税费、公用事业缴费等托收业务或收款方有特殊等情况除外)。
第五章 网银管理
第十六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应加强网银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合理岗位分工,明确操作流程。尤其要加强网银授权、密码、数字证书(电子密钥)的管理和控制,有效防范舞弊风险。
第十七条 网银数字证书作为电子身份标识,其功能等同于银行预留印鉴。网银用户应设置复杂综合密码并经常更换,审慎使用并妥善保管数字证书,不得随意放置、也不得随意将数字证书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 网银用户的授权应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审批员(审核员)不得同时兼具普通用户(经办人)的身份、普通用户(经办人)也不得兼具审批员(审核员)的身份。
第十九条 网银用户的新增、删除、密码重置等,应根据业务需要,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办理。网银系统所有节点人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对网银用户权限进行相应调整;人员离岗后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由第三人监交,及时注销网银和资金系统用户权限。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原则上不采取现金结算。特殊情况下的现金支出需严格执行现金支出范围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使用现金结算:
(一)慰问、探视离退休老人、病人、值班人员等;
(二)特殊情况下的专家评审费、讲课费等(一般情况下应银行转账支付);
(三)其他需要使用现金的情形。
现金支付限额,原则上人均不得高于2000元人民币,特殊情况下,可以放宽到人均限额不高于5000元人民币。办理完毕后,应将签收单送交财务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日常收到的现金,要及时交存银行。现金存取程序要合规,安全措施完善。禁止白条抵库、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检查,切实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三条 库存现金应存入保险柜,且必须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的限额规定。
第七章 银行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应加强支票、汇票、电汇凭证及其它银行票据的管理,按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做好空白票据的购买、领用和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日常工作中应严格遵循“票印分管”原则,即重要空白凭证和银行预留印鉴分开保管。开出的银行支票应在票据存根注明收款单位、付款金额、付款用途、审核人签章,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二十六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应设置“银行支票申领登记簿”,填列所申领支票的银行名称、账号、支票起止号码和数量等信息,并对银行支票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应设置“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填列支票的签发日期、申请人、用途、收款人信息、支付金额、支票号码及是否作废等,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严格开票审核,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避免人为差错或恶意欺诈而导致资金损失。
第二十七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在业务合同签订时即应明确收款方式,原则上不接受银行承兑汇票、不得接受商业承兑汇票。
第八章 资本性支出的支付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的资本性支出必须按照集团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获得批准后方可支付。资本性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集团司库信息系统支付,并标明集团投资计划的预算申请编号。
第二十九条 紧急情况下,人才院及所属单位必须由外部银行账户支付资本性支出的,应事先向财务公司说明情况,申请资金回拨至其银行账户时,单独列示并注明“资本性支出”字样,如实填写款项具体用途,并在支票或银行汇款凭证上明确注明“资本性支出”字样。
第九章 账户间资金调拨
第三十条 纳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体系的账户间的资金调拨由财务管理部根据业务需要随时办理,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一条 纳入集团资金集中管理体系的账户与非集中管理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由总会计师批准。
第十章 借款及备用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个人借款
(一)职工个人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则上不预借资金。
(二)原则上不办理个人因私借款。特殊情况下,一万元以内的借款,需经人才院院长批准;超过一万元的,需经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备用金借支
(一)各部门因异地培训、采购等原因,需要办理因公备用金借款的,需在集团统建“费控系统”中填写“借支申请单”,详细填写借款事由、业务类型、申请金额等,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总会计师批准后办理。
(二)备用金应该随借随还,不得长期占用。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部门领导(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所属单位借款
(一)为支持所属单位经营计划的落实以及业务活动的开展,缓解所属单位资金困境,人才院可以为所属单位提供短期往来借款。借款用途仅限于流动资金借款,即借款只能用于单位日常经营及新业务的开展,不能用于任何性质的投资性支出。
(二)所属单位应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借款申请,请示内容包括借款事由、借款金额、预计归还时间、近期经营情况、借款时点的资金情况、未来资金状况测算等。
(三)人才院财务管理部审核所属单位的借款申请,提出借款方案,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放款。并按集团管理要求向集团报备。
(四)所属单位应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认真控制成本支出,及时归还所借资金。
第十一章 资金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的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内部控制流程,及时监控资金及债务状况,谨慎识别与评估风险,并采取风险防控对策。
第三十六条 人才院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业务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银行对账;网银操作与审核岗位、普通用户与系统管理员不得兼任。
如无法满足不相容职务相分离要求的,应当由上级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指派人员担任该单位普通用户或系统管理员。
第三十七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应该配备合格人员从事资金业务,建立健全资金业务人员定期轮岗机制。
第三十八条 人才院本部及所属单位应当开展资金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中有关大额资金调动和支付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应当依法合规管理和使用资金,禁止出现以下情形:
(一)将公款私存或存放在其他单位;
(二)以账外资金、账外资产、账外账及账外经营等各种形式私存小金库,或开展资金体外循环;
(三)将资金用于违规投资项目,从事集团公司禁止的高风险业务,或参与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炒作等;
(四)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追加资金投入;
(五)违反网上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未将网银制单或与复核密钥分开保管或进行混用;
(六)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各单位明令禁止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要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规定,按月度及时、真实、准确地上报资金管理相关报表、报告。在资金、债务方面出现问题,产生资金损失、危及资金安全、已经或可能对资金管理工作产生重要不利影响的,必须立即向上级单位汇报。
第四十二条 人才院对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工作实行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所属单位的资金检查工作至少每年一次。人才院财务管理部对所属单位资金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章 考核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人才院及所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做好资金管理工作是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之一,人才院将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到所属单位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同时纳入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考核,作为考核奖惩、岗位轮换及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远洋海运大学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中远海运大学〔2020〕1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