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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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8-22     信息来源: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

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财务印章是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以下简称“人才院”)办理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及提供财务证明活动时使用的专用章。为加强财务印章的管理,明确职责范围、规范用印行为、严格用印程序,保证人才院财务相关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才院所属的各异地教培机构,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人才院综合事务部负责财务管理部行政章、银行预留印鉴的刻制、启用、废止等,并指导、监督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人才院财务管理部保管并使用的印章主要分为五类:行政章、银行预留印鉴、收款专用章、个人名章和业务专用戳记。

 第二章  财务印章使用的范围

第五条  行政章

财务管理部使用并保管的行政章有: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财务管理部章、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财务管理部章。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财务管理部行政章主要用于以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名义(事业法人名义)对外提供财务信息证明及发送函件等。

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财务管理部行政章主要用于人才院对集团内单位或为人才院各部门提供财务信息证明、发送函件等。

第六条  银行预留印鉴

银行预留印鉴包括财务专用章和法人名章。

银行预留印鉴仅用于人才院办理税务业务、银行结算业务、对外提供财务报表及财务信息等。

第七条  收款专用章

   收款专用章主要用于日常各种收款业务,以确认收款业务的真实性。

第八条  个人名章

个人名章是指财务人员办理财务业务使用的个人戳记。

财务人员办理收款、付款、制单、审核、记帐、对账等业务时,应按照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加盖个人名章或签字。

第九条  业务专用戳记

业务专用戳记是指按规定处理某些业务和凭证需加盖的专用标记,包括“经审核无误”、“银行结算付讫”、“现金付讫”等。

“经审核无误”、“银行结算付讫”、“现金付讫”三类专用戳记,须按财务规定加盖在报销与付款审批单上。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刻制

第十条  银行预留印鉴刻制前需以签报的方式报请人才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银行预留印鉴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到公安机关核准的有印章刻制经营权的单位刻制并到公安机关备案。

行政章、银行预留印鉴刻制后,由综合事务部办妥印章拓印留存、交接手续并下发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

行政章、银行预留印鉴损毁重新刻制,须到综合事务部上缴原印章,留存原印章印模。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收款专用章、个人名章、业务专用戳记,刻制前须填写《财务管理部财务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一),申请表要详细写明印章名称、刻制数量、申请理由、刻制要求,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由相关财务人员办理印章刻制。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各类印章的使用必须遵循“严格审批、规范使用、如实登记”的原则。

(一)行政章的使用

各部门使用财务管理部行政章,用章人员应通过OA办公系统填写《工作交流函审批单》,交流函要写明用章事由、用印文件、用印数量、印章名称,上传用印资料,经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财务管理部行政章保管人在用章时,要知晓用章资料的内容,不得只看签字,不看内容,盲目盖章。

在校生办理应征入伍国家教育资助申请、助学贷款申请、学费、培训费缴费证明,可不通过OA系统申请用章,但须在《财务管理部行政章使用登记薄》上详细登记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内容、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用印。

(二)行政章的管理

行政章应由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细心的财务人员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确保一切用章履行审批手续。

行政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或代盖行政章。因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应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指定临时保管人代为保管,并填写《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各类印章接管、移交签署记录表》,记录表一式三份,接管人、移交人、财务负责人各留存一份,同时做好印章交接手续。    

行政章使用应在财务管理部办公室进行,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带出。

行政章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印章的维护和保养,保证用印清晰。

行政章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财务负责人同意私自用印。

行政章应放在保险柜内保管,严防丢失或被盗用。

 (三)银行预留印鉴的使用

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税务业务可使用全套银行预留印鉴;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只可使用财务专用章。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银行预留印鉴,应通过OA办公系统填写《工作交流函审批单》,交流函要写明用章事由、用印文件、用印数          量、印章名称,上传用印资料,经使用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  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财务管理部应建立银行预留印鉴内部使用登记制度,设立《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登记薄》。财务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需要用印时,应在《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登记薄》上详细登记用印信息,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印鉴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用印审核职责,用印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信息经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用印手续。

(四)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银行预留印鉴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内控基本原则,实行印鉴分管,不得一人保管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鉴。

印鉴保管人应仔细保管银行预留印鉴,保持印鉴清洁,确保用印字迹清晰完整。

工作时间,印鉴应放置在抽屉里落锁保管;工作结束后,应分别放置在保险柜中保管。

(五)其他印章的管理

财务管理部收款专用章和专用戳记必须专人使用、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不得多人混用,随意摆放。

财务人员个人名章须由本人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管理部不予用印:

1.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批准;

2.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准确,存在瑕疵的;

3.申请事由与人才院财务业务不相关的;

4.在空白凭证或便条上用印;

5.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如行政章、银行预留印鉴丢失或被盗,应及时向综合事务部、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报告,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其他印章丢失或被盗须向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印章的启用、交接与作废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内部要建立财务印章登记台账,详细登记财务管理部各类印章的启用、交接与作废。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部行政章、银行预留印鉴保管人员调离岗位时,应填写《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印章接管、移交签署记录表》(附件二)。记录表一式三份,接管人、移交人、综合事务部各留存一份。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行政章、银行预留印鉴不再使用时,须及时交回旧章,并办妥移交手续,启用新章。

第十八条  收回的旧章,由综合事务部和移交人一起“销角”并由综合事务部归档。

第十九条  已作废印章,按规定应交回上级机关的,交回后需在“财务印章登记台账”上注明印章已交回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其他作废的印章由印章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印章。销毁时应多人监销,监销人在财务印章登记台账上签名证实。

第二十一条  个人名章应在财务印章登记台账上预留印模,因印章磨损或其他原因更换时,旧章由本人和财务管理部其他人员共同销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对各自保管的印章负有管理责任,对因使用财务管理部印章不当而给人才院造成损失或未按本规定管理使用印章的,财务管理部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代管的人才院下属单位和工会的财务印章,其管理和使用应遵照上述各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才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        

           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

             财务印章刻制申请表

印章名称



刻制数量



申请理由:

刻制要求:

分管院领导


财务负责人


业务经办人


附件二:

  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

      各类印章接管、移交签署记录表

  

  明:

接管人员                           日期

移交人员                           日期

监交人员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