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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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8-22     信息来源: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党校/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中国远洋海运研究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代管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管理,是指各单位在组织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综合性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税务管理、会计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财务人员管理、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财务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审计署等国家主管部门及集团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院(校)长办公会依据学校章程、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重大融资方案等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七条 学校院长依据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领导班子分工等规章制度,对学校重大财务事项行使决定权。

学校总会计师协助院长,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包括财务内控体系建设、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以及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在总会计师的领导下,依法合规组织和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体系;

(二)组织开展学校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税务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管理、财务人员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校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

(五)对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组织各级下属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体系,设立财务管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财务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章   财务制度管理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上级主管部门及集团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基础,建立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各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做好学校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的传达工作,确保学校相关制度和管理要求在各级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严格制度执行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变化及学校制度更新等要求,及时修订本单位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确保制度规定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人员履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汇报、逐级考核。各所属、代管单位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的履职管理由学校负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并符合上级单位管理要求,任免和调动应当事先征求上级单位总会计师和财务管理部意见。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实施本单位会计基础管理、财务内控体系建设、会计核算、资金管理、全面预算管理、税务管理、财务分析、财务信息化建设等各项财务工作,并负责投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合理设置财务工作岗位并划分职责权限,坚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确保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工作交接制度,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确保财务工作的有效性和延续性。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各级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违法办理财务事项。各级财务人员不得故意设置障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外投资中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原则上应当由我方人员担任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占控股地位的参股企业,我方应当派员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监督参股企业财务活动,保护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向学校汇报履职情况:

(一)月度工作汇报应当在月度终了5日内提交学校财务管理部,内容包括不限于:本月度财务重点工作、面临的主要财务风险以及需要学校协助或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年度书面述职报告应当在年度终了30日内提交学校财务管理部,内容包括不限于: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结果,财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情况,重大资金方案及执行情况,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特殊或重大财务事项可进行专题报告。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学校财务管理部提交履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不限于:会计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税务管理、资金管理、财务信息化等专业化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学校内外部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年度工作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学校部署重点任务执行情况等,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及不称职”四类。

考评结果经学校总会计师批准后,分别提交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和所在单位,纳入本人年度综合考核结果,学校财务管理部有提出奖励、任用及岗位调整的建议权。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并遵循“战略引领、价值导向、科学管理、稳健发展、全面系统”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组,具体负责学校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组长由学校总会计师担任,学校各职能部门分院、中心负责人为工作组成员。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财务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集团统领、逐级负责、对口管理”的组织模式和集团统一规定开展预算管理工作。预算管理应当以业务为先导、以财务为协同,嵌入学校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领域、层次、环节。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预算编制的工作机制、预算执行监控和分析通报机制、预算执行结果的确认和评价机制,实现预算闭环管理,促进预算达成率。

第六章   会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重大事项逐级审批,基础工作分级授权”的原则,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会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研究会计准则应用,对重大会计事项提出专业意见;

(二)组织制定、实施集团重大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统一会计科目表、会计科目核算和管控规则;

(三)统一制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格式及要求,并组织编制、报送集团月度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配合决算审计工作;

(四)向学校内部、外部提供财务会计信息;

(五)按照集团管理要求,统一委托、聘任学校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机构;

(六)其他会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学校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会计管理组织体系,确保本单位会计管理工作正常进行。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质量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在学校统一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基础上,细化制定本单位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涉及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定及变更,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报学校批准后执行,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条 对于影响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事项,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要求上报备案报告;报告期内发生的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的前期差错,应当经学校核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分院、中心负责人因业务需要,申请对外提供或公开披露学校财务会计信息的,应当说明用途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经学校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财务管理部审核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学校按集团要求,对财务决算审计机构实施统一选聘和委托,各单位不得单独开展选聘和委托工作,聘任协议应一年一签。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集团“统一部署、集中管理、垂直管控”的原则,对各单位资金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集团管理要求,负责统一制定资金管理政策,统筹资金的筹集及运用,发挥资金管理的集中管控功能,合理控制学校总体资产负债率水平,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价值最大化。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在学校的领导下,组织做好本单位资金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完善制度,细化流程,强化落实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银行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在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之外开立、变更银行账户,必须经过上级单位逐级审核,最终由集团审批后方可办理。各单位在支付宝、微信等平台开立的账户,视同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各单位融资及相关配套担保,按照“集中控制、分类管理、适度授权”的原则,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属于受限事项的融资项目,应当逐笔报集团审批。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开展资金管理。融入资金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严禁违规投资,严禁从事集团禁止的高风险业务、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炒作等。

第八章   税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合规、科学高效”的原则,对税务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集团税务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税务信息沟通机制,争取国家财税政策支持,为学校战略规划及重大生产经营提供税务建议,科学开展税收筹划,研究税收政策变化并组织税务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税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落实学校各项税务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各级单位认真学习研究税务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管理等涉税业务,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依法合规开展税收筹划,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各级单位税务工作。

各单位原则上应当设置专职税务岗位,配备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确保税务工作责任清晰、分工明确、执行有效。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税收筹划应当以事前规划为主,在国家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规划涉税行为,有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有助于实现降低税负、递延纳税时间和降低税务风险等目的的经营、投资、筹资方式和会计、税收政策。

第四十三条 对于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重大税收筹划方案、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或重组等重大涉税事项,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学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项主要情况、税务处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直属单位处理建议等。

第九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规则》和集团《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批权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单项资产核销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下同)的,由核销单位院长/院(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单项资产核销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核销单位院长/院(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学校院(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单项资产核销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履行前述审批程序后,上报集团审批。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合理计提减值准备;对于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做好减值准备的计提、转回及核销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对于已出现事实损失(即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产,不论是否提足资产减值准备,都应当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取得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相关公职机关的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材料或文件等。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相关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相关单位监察、审计、法务等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相关单位财务管理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相关单位按照单项核销金额,依据权限规定,提交相关单位院长/院(校)长办公会审议,并形成院长/院(校)长办公会决议;

(五)相关单位根据院长/院(校)长办公会决议或集团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账销案存、税前抵扣申请、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及整改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对各单位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建立备案和抽查制度:

(一)对于单项资产核销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事项,各单位应当以专题报告形式及时报备学校,并逐项提供核销证据、院长/院(校)长办公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二)各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学校提交上一年度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专项报告;

(三)学校根据管理需要,对所属单位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服务集团战略,按需适时调整;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原则,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负责根据集团确定的扶持方向和重点,在学校范围内遴选确定申报项目,办理预算资金的申领及下拨,配合集团做好项目审计及评价工作。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十三条 根据学校确定的申报范围,各单位负责汇总所属各级单位支出项目申报材料,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上报学校;对于获批项目,各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预算资金使用安排,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报经集团批复的计划执行,不得挪用或擅自调剂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原申报单位逐级上报集团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按照“依法合规、收支分开、分类管理”的原则,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利润分配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各单位的利润分配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利润分配管理由学校财务管理部负责。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管理要求,做好所属各级单位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二章 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从事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三章  重大财务事项监管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对企业投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进行财务审核;对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流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财务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提出财务专业意见。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财务事件报告制度。涉及以下重大财务事件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逐级上报至学校,并接受学校及上级单位的应对指导和监督:

(一)面临资金困难危及企业持续经营,出现无法及时兑付债券或归还银行贷款等重大信用风险;

(二)发现违规设立“小金库”情况;

(三)发现开展融资性贸易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重大经营投资、建设项目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承担大额担保代偿责任或涉及重大诉讼;

(五)发生大额资金被盗、被骗或被挪用;

(六)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对本单位当年收入或利润总额影响超过10%以上的;

(七)国家行业政策、外部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主要财务指标和年度经营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

(八)各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件报告应当为书面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问题产生原因及影响、已采取的措施、相关工作建议等。遇突发或紧急事项可以先进行口头报告,后补报书面报告。

第十四章 财务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决维护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严格对各单位的财务监督,统一组织和开展财务检查。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统一部署财务检查各项工作,包括拟定各年检查内容,选取重点抽查单位,选调各单位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督导各单位进行问题整改等。

第六十三条 财务检查一般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各单位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由学校统一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对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如实上报自查结果;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工作,如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系统权限,及时、准确、完整提交检查资料。

第六十五条 对于不按要求开展自查,故意隐瞒自查问题,或人为设置障碍(如不按要求提供材料、故意拖延检查时间等)导致现场检查无法正常完成的单位,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各类评优资格。

第六十六条 现场检查应当做好工作底稿,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好检查取证单,并由被检查单位书面确认。

第六十七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根据各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相关材料,形成年度检查工作报告,提交学校领导审阅。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组织各单位开展检查问题整改工作。各单位应当根据学校整改要求,逐项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六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