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
增值税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共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党校/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中国远洋海运研究院/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增值税业务管理,保证涉税业务的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相关业务单元以及异地非法人机构。异地各法人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校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项培训收入、科研、不动产租赁等相关收入使用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 为规避税务风险,各业务单元对外开展培训服务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管理部严格按照发票收费项目记账,同一收费项目不能拆分计入不同业务单元。
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管理部税务管理人员应根据业务需要及时向税务局申请办理发票领购、作废专票核验,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学校正常经营。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税务管理人员负责未使用空白纸质发票、未分配电子发票、作废发票、发票登记簿保管及税务资料存档。
第七条 分配给各业务单元的电子发票号段由具体开票人员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各业务单元应将作废纸质发票按月提交财务管理部,由税务管理人员按发票编码有序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税务管理人员、各业务单元开票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做好交接记录。
第三章 收费与开票
第十条 普票与专票
1.对个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对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对方需求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优先)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客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事先向财务管理部申请,由财务管理部办理发票开具或由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票功能的业务单元开具。
第十一条 收费与开票职责
1.各业务单元负责对外收费与开票工作:
(1) 学校各业务单元及各异地非法人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收费与开票工作。
(2) 服务保障中心负责不动产租赁业务及申请开票工作。
(3) 财务管理部负责其他业务的收费与开票工作,各业务单元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票功能的由其自行开具;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票功能的经申请后,由财务管理部开具。
2. 开票人员的具体职责:
(1) 保证开票业务的真实性,做到票款相符;
(2) 负责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 负责根据合同、结算单据、收费明细表等开票所需的资料,按时开具发票,或申请开具专用发票;
(4) 收费结束,及时打印本部门开具的电子发票的汇总表和明细表,报财务管理部记账;
(5) 负责客户更换发票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开票流程
1.个人:开票人员现场确认缴费完成后,为其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据抬头写单位名称或“缴款人本人姓名”,备注栏填写培训班名称。
2.集团内单位或与学校签约的合作单位:通过网上银行完成缴费后开具发票;也可先开发票,日后付款给学校。
各收费单元根据加盖业务部门公章的收费明细表(包括收费项目名称、单位全称、人员姓名、金额等)开具、打印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及加盖公章的收费明细表送至财务管理部记账确认收入。
3.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应及时向财务管理部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表》(附件1)及加盖业务部门公章的收费明细表。
财务管理部税务管理人员收到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后,对申请开具的发票种类、已收款日期、预计收款日期、金额等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税务管理人员开具专用发票,并通知申请部门领取。发票记账联与申请表、收费明细表一起用于会计记账。
第十三条 开票的标准格式要求
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完整开票信息和实际交易内容开具,具体的格式要求如下:
1.项目要素齐全,开票内容与实际交易内容相符;
2.纸质专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纸质专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发票专用章”;
4.开票日期为开票日当日;
5.发票备注栏需按税法要求填写准确、完整,其中:(1)培训业务备注培训班名称;(2)不动产租赁业务发票需在备注栏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第十四条 有误发票的处理
(一) 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开具后发现有误,开票人调出有误发票号码,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二) 专用发票
1.当月发现有误,由业务经办人向客户收回全部发票联次后,当月退回财务管理部进行作废处理。
作废条件应同时满足下列情形: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2) 未报税且未记账;
(3) 客户未认证或者未成功认证。
对作废的增值税专票,财务管理部税务管理人员须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将相应的发票选择“作废”处理,并在纸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以备核验。
对已提交尚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票,如发现开票信息有误,可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选择票据“作废”,无需再打印该张纸质增值税专票。
2.跨月发现有误,需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将原业务冲回。
由业务经办人填写《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表》(附件2),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出开票申请(包括红字发票和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财务管理部税务管理人员对申请原因、退回发票联次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等进行复核,无误后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及对应蓝字发票。
对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或客户对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业务经办人联系客户在其开票系统中填写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经客户税务部门校验后,由客户提供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复印件,财务管理部税务管理人员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第四章 税控开票设备管理
第十五条 开票人信息报备及维护
各业务单元应安排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增值税开票工作。开票人员信息应以部门公函形式报备财务管理部,报备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工作岗位,由财务管理部负责将相关信息维护到开票系统中。
第十六条 开票设备登录
1.财务管理部税务管理人员通过学校税务信息和密码登录开票系统;其他开票人员通过手机和验证码登录开票系统。
2.相关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密码、手机和登录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外部采购业务从供应商处应取得的发票(票据)种类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飞机票行程单、火车票等票据。
第十八条 以下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服务,应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1.与学历教育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
(1)职业教育学院的日常支出;
(2)食堂和学生超市日常成本类采购;
(3)学生公寓各项成本类支出(培训公寓应取得专用发票);
(4)卫生室各项支出;
(5)其他与学历教育直接相关的支出。
2.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
3.财政资金支出项目。
普票与专票的范围如有调整变化,根据财务管理部通知执行。
第十九条 除上述业务外,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服务应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要求对方去税务局代开。
第二十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财务管理部门的时间要求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各部门必须及时将专用发票送至财务管理部办理报销付款,一般不得拖延至取得发票的次月。
第二十一条 外来增值税发票的开票要素
一、增值税发票
1.纳税人信息齐全。相关信息由财务管理部提供并通过适 当形式公布。
2.发票内容与实际开展的业务相符合,且项目要素齐全(含备注栏);发票联次齐全且各联次加盖发票印章,包括发票联和抵扣联。
3.开票方、发票印章、合同签署方、实际业务方、资金收款方应全部一致。
4.汇总或综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发票内容为一批、一宗、一箱等,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未列明细等),要求如下:
(1) 专用发票,必须提供供应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应商发票印章,手工填写或自行打印格式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清单无效。
(2) 普通发票:可以提供供应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应商发票印章,也可以提供供应商提供的购物清单或小票。
5.按税法规定,部分业务取得发票必须详细填写备注栏,主要涉及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车辆交强险、货物运输等业务、销售预付卡,未填写备注栏的发票不符合税法要求,将不予接收和办理资金支付。
二、其他发票
1.境外采购的,应取得海关专用缴款书,作为进项税抵扣和资金支付的票据。
2.增值税电子发票由相关业务单元打印后作为资金支付的票据。
3.国内飞机票行程单(仅限航空公司直接出具的票据)、火车票及公路水路等客票可替代增值税发票,且客票须注明职工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与抵扣
1.外来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为两联次:发票联和抵扣联。发票联用于财务记账,抵扣联用于学校增值税进项税的认证和抵扣。
2.取得的国内飞机票行程单、火车票及公路水路客票等可替代增值税发票及机动车销售发票、海关专用缴款书可以用于进项税额的认证抵扣。
3.相关业务单元在取得上述可抵扣发票全部联次后,应妥善保管,与《报销与付款审批单》一并提交财务管理部审核人员。
4.税务管理人员登录增值税综合业务平台,当月完成认证。认证通过后,打印认证结果清单,留存抵扣联;未通过的发票退还提交部门经办人,由经办人及时退回供应商更换。
第二十三条 专票抵扣联的保管
月末,税务管理人员将经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月装订成册,并附发票明细表、认证结果清单,根据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保管。
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飞机票行程单、火车票及公路水路客票、机动车销售发票等票据应留存复印件,与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同存档。
第六章 增值税业务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增值税业务账务处理
一、进项税额账务处理
1.专用发票
会计人员根据《报销与付款审批单》业务进行账务处理。认证通过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借记进项税额;如有学历教育业务、职工福利费支出项目以及财政资金支出项目等取得的专用发票,发票税额直接记入相关成本、费用。
2.其他发票
与学历教育业务无关的飞机票行程单、火车票及公路水路客票等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应根据计算的税额(进项税额=[发票金额÷(1+适用税率)]X适用税率),借记进项税额。
二、销项税额账务处理
各业务单元根据每天开具发票的具体情况及时整理增值税电子发票汇总表、明细表及发票记账联,于开具发票3日内将以上材料报送财务管理部进行账务处理,贷记销项税额。
三、转入未交增值税
月末,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已交增值税,差额记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四、缴税
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海关关税凭证及税务局代开发票等),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次月纳税申报完成,根据缴税付款单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采取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确认收入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十五条 应收账款催收
每月10日前,财务管理部向各收费部门提供本部门应收账款明细,各业务单元负责催收。应收账款清理工作将纳入日常业绩考核。
第七章 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流程
(一) 核对销项税额
当月账务处理完成后,财务管理部税务管理人员登录税控开票系统,打印当月开出的电子发票、专用发票累计汇总表及明细表,与相关业务单元当月收入总额核对,确保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当月完成记账。
核对开票系统销项税额与财务系统销项税额是否一致,如有差额应查明原因,修订一致。
(二) 核对进项税额
当月账务处理完成后,税务管理人员根据增值税专票抵扣联及运输服务类发票复印件的可抵扣税额,与财务系统进项税额科目明细逐笔核对,确保数据一致。
(三) 完成纳税申报
每月15日前,税务管理人员登录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报税数据根据税控开票系统填列,纳税申报时要确保财务系统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与税控开票系统数据相一致后,方可点击保存生成纳税申报表,完成税款申报和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照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执行;如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税收政策变化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税务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表
2、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表
附件1: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表
开票信息 | 客户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址、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发票号码 | ||||
已收款日期/ 预计收款日期 | ||||
开票名称 | 金额(含税) | 备注栏 | ||
审批 | ||||
经办人 | ||||
部门负责人 | ||||
财务管理部税务管理员 | ||||
备注 | ||||
注:1.初次开票客户需填写客户完整开票信息;后续再开票时,如客户信息未变更的,可只填公司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果客户开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填写完整开票信息。
2.开票内容为批量或汇总的,明细附于表后。
附件2:
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申请表
开票信息 | 客户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原发票号码 | |||||
红字金额 | |||||
红字发票号码 | |||||
红字增值税原因 | |||||
重新开具发票信息 | 客户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地址、电话 | |||||
开户银行名称 | |||||
银行账号 | |||||
发票号码 | |||||
开票名称 | 金额(含税) | 备注栏 | |||
审批 | |||||
经办人 | |||||
部门负责人 | |||||
财务管理部税务管理人 | |||||
备注 | |||||
注:1.开具红字发票的,需填写原因并判断是否重新开具蓝字发票补充开票信息。
2.开票内容为批量或汇总的,明细附于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