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
客户资信和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远洋海运人才发展院(以下简称“人才院”)应收账款规范化管理,防范市场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客户资信和应收账款管理办法》,结合人才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才院本部各职能部门、分院、中心及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收账款是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向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所属单位代为垫付的,应当由客户负担的税金、各类运杂费用等。本办法所称客户资信,是指客户对其在约定期限内付款承诺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水平。本办法所称客户信用风险,是指客户在信用交易过程中,未能履行付款承诺而给所属单位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 应收账款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核算、控制、回收和管理工作,反映、监督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二)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的基础上,准确、及时的做好人才院应收账款数据信息的收集、汇总工作,分析应收账款增减变化的原因,采取各种措施确保资金及时回收;
(三)开展应收账款内部考核工作,为人才院年终目标考核提供依据;
(四)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客户资信及应收账款工作;
(五)根据集团要求,对人才院及所属各单位的客户资信和应收账款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
(六)负责人才院及所属各单位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核销管理。
第五条 人才院客户资信和应收账款管理应遵循源头管控、动态评估、严格监管、责任到人的原则。应收账款的回收按“谁承揽、谁签约、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 应收账款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培训管理部是人才院客户资信的牵头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人才院客户调查,信息调查渠道主要包括:
1、业务部门人员在接洽客户过程中调查、收集的客户背景、经营和资信等相关信息;
2、财务管理部门反馈的客户历史付款信息;
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国内外政府机构或行业组织设立的公开信息平台;
4、第三方咨询机构征信数据。
(二)负责人才院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会商财务管理部门后,提出客户信用政策意见,包括信用级别、授信额度、账款期限等,对于高风险行业的客户,应当从严控制客户信用政策;起草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人才院客户信用风险和应收账款情况进行宏观监测和分析预警;
(四)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人才院本部各分院、中心及所属单位客户资信管理工作。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客户信用政策与客户开展业务。原则上,资信评级合格的客户方可开展信用交易,客户的付款时限不能超过对应的信用期,客户的未付款金额不能超过对应的信用额度。
特殊情况下,确需超越客户信用政策与客户开展业务的,应当由各单位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本单位规定的审批管理程序后实施。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是人才院应收账款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培训管理部制定本单位客户信用政策,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负责人才院日常应收账款核算、分析监测、预警提示,及时向业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的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对人才院本部各分院、中心及所属单位应收账款工作进行考核;
(四)组织逾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核销工作。
第八条 人才院本部各分院、中心及所属单位是人才院应收账款催收的直接责任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合同管理,建立本部门应收账款业务台账;
(二)负责具体管理、监督和考核本单位客户资信和应收账款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
第九条 监督审计部是应收账款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需要参与有坏账可能的应收账款的调查、审计工作。
第十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各单位应收账款涉纠涉诉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第十一条 所属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收账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应收账款的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召开应收账款工作会议,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并部署催收工作;所属单位业务人员是应收账款的具体催收责任人,根据“谁承揽、谁签约、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催收责任人是应收账款回收的最终责任者。
第三章 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信用管理控制
为了防止呆账、坏账的发生,各单位在对外提供应收账款的商业信用前,应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正确评估客户的资信,权衡信用成本与信用风险,在业务运作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客户基本信息的收集工作,包括地址、通讯方式、负责人、财务及经营状况、或有事项评估等情况;
(二)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前,需由相关责任部门及分管领导对合同进行评审,确保维护企业权益;
(三)业务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收入、费用的结算方式及最迟付款期限,或获取对方付款保证书;
(四)业务合同中须明确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日常管理控制
(一)各单位应当将客户资信评级所确定的客户授信额度、账款期限以及相关的担保措施纳入销售合同,严格履行规定的合同审查程序,并做好销售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的保管工作,确保每笔债权都有据可依;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销售、收款环节的会计系统控制,建立健全应收账款会计记录,确保会计记录、业务记录核对一致;
(三)人才院本部各分院、中心应当指定专人,所属单位应当指定独立于生产营销部门的职能部门通过函证等方式,定期(至少应当按月)与客户核对、清查应收账款,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并确保诉讼的时效性,人才院本部各分院、中心培训项目部及所属单位生产营销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协助工作;
(四)各单位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后,应当将销售合同、应收账款收入汇总表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单据资料及时提供给财务管理部门。培训项目应收账款收入汇总表由人才院本部各分院负责编制,其中应列明培训编码、培训班名称、客户名称、开班期间、税前价格、增值税额、价税合计等信息并加盖部门印章,财务管理部根据应收账款收入汇总表编制会计分录,根据协议约定的履约时点/期间确认收入;
(五)人才院本部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编报各银行账户收款明细表并报送各业务部门,业务经办人员负责确认收入并将盖章后的银行收款明细表提交财务管理部门经办人员,财务管理部门经办人员根据银行收款明细表及银行汇款单及时核销应收账款项目;
(六)人才院本部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规定,定期(至少应当按月)对应收账款余额、账龄、客户及逾期情况等进行分析,合理计提应收账款减值准备。
各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结账后对应收账款进行账龄分析,对于集团内单位账龄超过2个月/集团外单位账龄超过1个月的应收账款,通过书面形式及时向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发出预警信息,督促进行催收,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编制应收未到明细表,并发送给各业务部门,由业务部门对款项进行核对、催收。
(七)催收应收账款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应建立详细的客户档案,并随时掌握客户的信誉变化情况。对于超过合同约定信用期限的应收账款,应制定具体的催收计划和措施,责任落实到人,采取书面催付、上门催收、商业合作限制、法律程序介入等有效方式进行催收,积极行使权利。通过保留详细的、有法律效力的催收记录,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保护单位合法利益,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应收账款催收进度和情况;
(八)各单位负责人应密切关注应收账款的发生和催收情况,对于集团内单位拖欠时间超过2个月以上/集团外单位拖欠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应当指定专职部门或专人进行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最大限度、最低成本、最有实效地追收账款。对账龄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要求责任人离岗追讨。
第十四条 为保证人才院培训业务正常开展,减少垫付资金,对于培训收费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培训项目,可与参培单位提前商定预收账款金额及对方付款期限,预收账款收取标准可参考在总价款的30%-60%。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应收账款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处置应收账款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重大应收账款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处置情况,应及时上报至人才院培训管理部。
第十六条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各单位应当按照人才院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坏账损失审批程序,做好会计和税务处理等工作,并按照“账销案存”要求,指定专人继续跟踪处理。
第四章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与核销工作
第十七条 人才院本部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于年末根据人才院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对不同账龄的应收账款按照不同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提取的坏账准备通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科目核算。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规则》相关要求,对坏账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损失,并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吊销工商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七)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
(八)清欠收入不足以弥补清欠成本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情况说明以及本单位院长办公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坏账准备财务核销的审批权限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人才院本部各职能部门、分院、中心核销单项应收账款,应上报人才院院长办公会审批;
(二)所属单位核销单项应收账款,经本单位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应上报人才院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应收账款,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合理计提坏账准备;对于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做好坏账准备的计提、转回及核销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坏账准备财务核销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核销单位责任部门提出核销申请,说明坏账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二)核销单位监督、审计、法务等部门对资产坏账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核销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核销单位按照单项核销金额,依据权限规定,提交审批单位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形成院长办公会决议,所属单位应经本单位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人才院审批;
(五)核销单位根据院长办公会决议进行账务处理,并做好账销案存、税前抵扣申请、坏账损失责任追究及整改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应收账款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应收账款考核指标及“两金”压控专项考核指标,制定本单位的考核细则,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及岗位的考核,确保压力传递到位、考核落实到位。应收账款考核应当作为单位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与被考核人的绩效薪酬和职位晋升挂钩。
应收账款账龄考核时间划分为:应收账款集团内单位账龄在2个月以内/集团外单位账龄在1个月以内的视为正常应收账款;集团内单位账龄在2个月(含2个月)以上/集团外单位账龄在1个月(含1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视为超期应收账款,存在超期应收账款的应在年度考核时相应予以扣分;对账龄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应重点评估坏账风险,要求责任人离岗追讨。
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特定业务风险防控的需要,结合本单位经营特点和项目周期,建立与业务项目最终绩效相挂钩的内部考核机制,保障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应收账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内部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人才院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进行业务风险评估、或未能及时排查出重大风险隐患的;
(二)违规开展高风险经营业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的;
(四)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
(五)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人才院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才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