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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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远洋海运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8-22     信息来源: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     

中国远洋海运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远洋海运大学(以下简称“大学”)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 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大学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大学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大学的会计档案并对大学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 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条  大学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七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大学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 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 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 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 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 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 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满足本办法第条规定条件,大学从外部接收的电 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 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条 大学财务管理部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财务管理部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大学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大学档案管理部门同意。

财务管理部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  大学财务管理部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 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 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 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大学档案管理部门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 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符合要求。

第十  大学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大学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 据大学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 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 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 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第十条 大学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 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大学档案管理部门牵 头,组织大学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销毁:

一)大学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 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大学负责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管理部负责人、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财务管理部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大学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 财务管理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 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 并由大学档案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网络教育学院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 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 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 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十九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 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 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 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 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 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 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 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 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 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 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 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或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属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学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


2

记账凭证

30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


4

明细账

30


5

日记账

30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


11

银行对账单

10


12

纳税申报表

10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